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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87 條
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,應
囑託外交部為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7 條
 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,應囑託外交
  部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