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4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行政程序法 第 85 條
不能為送達者,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,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,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5 條
不能為送達者,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,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,並繳回 應送達之文書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