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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84 條
送達,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
,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、日沒後為之。但應受送達人不拒
絕收領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4 條
  送達,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,不得於
 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、日沒後為之。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,不在此
 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