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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第 82 條
為公示送達者,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、月、日、時之證書附卷 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2 條
為公示送達者,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、月、日、時之證書附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