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82 條
為公示送達者,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、月、日、時之證書附卷
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2 條
  為公示送達者,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、月、日、時之證書附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