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3:0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
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,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,
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;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
報或新聞紙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0 條
 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,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,告知應受
  送達人得隨時領取;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