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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
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8 條
  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