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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
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,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,依職權為
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79 條
 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,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,依職權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