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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
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,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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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75 條
 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,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