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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71 條
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,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。但
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,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71 條
 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,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。但行政機關
  認為必要時,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