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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
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
一、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
三、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7 條
  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︰
  一、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  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
  三、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