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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65 條
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,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,應即
終結聽證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65 條
 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,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,應即終結聽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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