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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
聽證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公開以言詞為之。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,決定全部或一
部不公開︰
一、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。
二、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59 條
  聽證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公開以言詞為之。
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,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
  ︰
  一、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。
  二、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