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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
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,認為必要時,得於聽證期日前,舉行預備聽
證。
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︰
一、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。
二、釐清爭點。
三、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。
四、變更聽證之期日、場所與主持人。
預備聽證之進行,應作成紀錄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58 條
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,認為必要時,得於聽證期日前,舉行預備聽證。預備
  聽證得為下列事項︰
  一、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。
  二、釐清爭點。
  三、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。
  四、變更聽證之期日、場所與主持人。
  預備聽證之進行,應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