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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53 條
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,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
之報酬。
前項費用及報酬,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。
第一項費用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53 條
 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,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。
  前項費用及報酬,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。
  第一項費用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