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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
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,由行政機關負擔。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
所支出之費用,不在此限。
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,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,其因延
滯所生之費用,由其負擔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52 條
 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,由行政機關負擔。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
  費用,不在此限。
 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,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,其因延滯所生之
  費用,由其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