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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45 條
(刪除)
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第 45 條
(刪除)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45 條
 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,應主動公開。但涉及國家機密者,不在此限︰
  一、法規命令。
  二、行政指導有關文書。
  三、許(認)可條件之有關規定。
  四、施政計畫、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。
  五、預算、決算書。
  六、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、對外關係文書。
  七、接受及支付補助金。
  八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。
 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,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,適時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