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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
(刪除)
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第 44 條
(刪除)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44 條
 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,以公開為原則,限制為例外;其公開及限制,除本法
  規定者外,另以法律定之。
  前項所稱資訊,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、圖片、紀錄、照片、錄影(音
  )、微縮片、電腦處理資料等,可供聽、讀、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
  書或物品。
 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,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。於完成立
  法前,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