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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,以公開為原則,限制為例外;其公開及限制,除本法 規定者外,另以法律定之。 前項所稱資訊,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、圖片、紀錄、照片、錄影(音 )、微縮片、電腦處理資料等,可供聽、讀、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 書或物品。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,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。於完成立 法前,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