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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、資料或物品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40 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、資 料或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