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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
文書、資料或物品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40 條
 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、資
  料或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