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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。
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、時間、地點、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
之效果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39 條
 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。通知書中
  應記載詢問目的、時間、地點、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