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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38 條
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,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38 條
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,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