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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
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
利事項一律注意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36 條
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
  律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