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
行政程序之開始,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。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
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,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34 條
  行政程序之開始,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。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
  程序之義務,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