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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30 條
當事人之選定、更換或增減,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。
行政機關指定、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,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
事人,不生效力。但通知顯有困難者,得以公告代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30 條
  當事人之選定、更換或增減,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。
  行政機關指定、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,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,不
  生效力。但通知顯有困難者,得以公告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