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8 條
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,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8 條
 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,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