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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6 條
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。法定代理有變更
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,亦同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6 條
 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。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
  關經裁併或變更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