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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5 條
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。
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,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。
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5 條
 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。
 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,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。
 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