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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
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,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
依申請,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3 條
 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,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,
  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