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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
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︰
一、依民法規定,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。
二、法人。
三、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。
四、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、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。
五、依其他法律規定者。
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。
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,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
序之行為能力者,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2 條
 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︰
  一、依民法規定,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。
  二、法人。
  三、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。
  四、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、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。
  五、依其他法律規定者。
 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。
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,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
  能力者,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