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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
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︰
一、自然人。
二、法人。
三、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。
四、行政機關。
五、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1 條
 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︰
  一、自然人。
  二、法人。
  三、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。
  四、行政機關。
  五、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