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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
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︰
一、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。
二、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。
三、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。
四、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。
五、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。
六、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0 條
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︰
  一、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。
  二、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。
  三、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。
  四、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。
  五、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。
  六、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