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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
本法所稱行政程序,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、締結行政契約、訂定法
規命令與行政規則、確定行政計畫、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
序。
本法所稱行政機關,係指代表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
思,從事公共事務,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。
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,於委託範圍內,視為行政機關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2 條
 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,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、締結行政契約、訂定法規命令與
  行政規則、確定行政計畫、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。
 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,係指代表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,從事
  公共事務,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。
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,於委託範圍內,視為行政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