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
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,僅得
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。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
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74 條
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,僅得於對實體
 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。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
  規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