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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
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︰
一、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三、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73 條
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︰
  一、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  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三、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