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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
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,應採取適當之措施;認為無理由者,
應通知陳情人,並說明其意旨。
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,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71 條
 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,應採取適當之措施;認為無理由者,應通知陳
  情人,並說明其意旨。
 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,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