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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
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,應訂定作業規定,指派人員迅速、確實處理之。
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,受理機關處理時,應不予公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70 條
 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,應訂定作業規定,指派人員迅速、確實處理之。
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,受理機關處理時,應不予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