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
本法所稱行政指導,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,為實現一定
之行政目的,以輔導、協助、勸告、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
,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65 條
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,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,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
  的,以輔導、協助、勸告、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,促請特定人為一
  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