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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64 條
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,涉及多數
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,確定其計畫之裁決,應經公開
及聽證程序,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。
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、確定、修訂及廢棄之程序,由行政院另定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64 條
 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,涉及多數不同利益
  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,確定其計畫之裁決,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,並得
  有集中事權之效果。
 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、確定、修訂及廢棄之程序,由行政院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