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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
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。
行政規則之廢止,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62 條
 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。
  行政規則之廢止,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