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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
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。
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,應由其首長簽署,並登載於
政府公報發布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60 條
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。
 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,應由其首長簽署,並登載於政府公報
  發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