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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。
前項情形,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行政機關支付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6 條
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。
  前項情形,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 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行政機關支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