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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
法規命令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一、牴觸憲法、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。
二、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、權利者。
三、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,而未經核准者。
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。但除去該無效部分,法規
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,全部無效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58 條
  法規命令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  一、牴觸憲法、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。
  二、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、權利者。
  三、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,而未經核准者。
 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。但除去該無效部分,法規命令顯失
  規範目的者,全部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