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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
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,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︰
一、非主管之事項,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。
二、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,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。
三、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,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。
四、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,著手研擬草案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53 條
 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,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︰
  一、非主管之事項,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。
  二、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,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。
  三、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,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。
  四、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,著手研擬草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