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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52 條
法規命令之訂定,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,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
之。
前項提議,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、依據及理由,並附具相關
資料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52 條
  法規命令之訂定,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,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。
  前項提議,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、依據及理由,並附具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