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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
本法所稱法規命令,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
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
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
立法精神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50 條
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,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
 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
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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