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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
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不相隸屬之
行政機關執行之。
前二項情形,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
新聞紙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5 條
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
 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
  執行之。
  前二項情形,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