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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44 條
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,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,依書
面約定之方式,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44 條
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,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,依書面約定之
  方式,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