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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第 143 條
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,全部無效。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,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43 條
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,全部無效。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,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 約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