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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
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一、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。
二、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,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,並為締約雙方所明
    知者。
三、締結之和解契約,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。
四、締結之雙務契約,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42 條
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  一、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。
  二、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,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,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。
  三、締結之和解契約,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。
  四、締結之雙務契約,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