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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
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,無效。
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,無效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41 條
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,無效。
 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,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