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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
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,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
意,始生效力。
行政處分之作成,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、同意或會同辦
理者,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,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、同
意或會同辦理,始生效力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40 條
 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,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,始生
  效力。
  行政處分之作成,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、同意或會同辦理者,代
  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,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、同意或會同辦理,始
  生效力。